《重庆社会科学》2025年第3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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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法教义学对环境法学的双重桎梏及其变革

改革网 www.reform.net.cn 2025-04-11

万知涵
 

摘 要:法教义学是环境法学中重要的方法论工具,其构造却与环境法学互生龃龉。其一,法教义学的预设前提赋予了其闭合的性格,而环境法学本质却是开放的。此间桎梏在于,如何在闭合和开放的对立下实现新价值向环境法教义的转换。其二,环境法学时刻处于超越法律的情境中,但法教义学却并未形成具备方法论意义的解释方法。解释方法桎梏的实质在于对环境问题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筛选。那些被剔除的因果关系,恰好是超越法律情境的缔造者。当法教义学桎梏了环境法学的发展,如何消弭桎梏即成为应有之义。为此,需要构建“新价值—教义”的稳定转换机制,再以环境因果律为基础重新认识环境问题,并以此为起点重塑解释方法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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